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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县矿坑镇矿坑村民委员会与山东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1324民初2973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兰陵县矿坑镇矿坑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山东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兰陵县矿坑镇矿坑村民委员会被告吴连忠申请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郭常宾
书记员  李双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