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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东中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朱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10民终18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柏湘,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云飞,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128号A栋首层。
法定代表人:黄文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强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红,女,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其,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郴州市北湖公园,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人民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何剑民,该公园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伟东,男,郴州市北湖公园职工。
上诉人***、上诉人广东中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红及原审第三人郴州市北湖公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中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中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中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人广东中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14元,减半收取3357元,由上诉人广东中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向京
代理审判员  刘 杨
代理审判员  欧阳懿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旭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