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绿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文安县赢盛塑料造粒厂、深圳中绿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4593号
申请执行人:文安县赢盛塑料造粒厂,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6MA0C92GN2K。
被执行人:深圳中绿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圳埔岭路2号F栋三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2644XR。
法定代表人:黄文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泰市金鑫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泰市天宝镇天宝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98205238590X3。
法定代表人:马良,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文安县赢盛塑料造粒厂与被执行人深圳中绿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市金鑫苗木专业合作社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982民初4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中绿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市金鑫苗木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文安县赢盛塑料造粒厂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中绿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市金鑫苗木专业合作社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深圳中绿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市金鑫苗木专业合作社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中绿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市金鑫苗木专业合作社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责令被执行人深圳中绿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市金鑫苗木专业合作社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铁鑫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元武
书 记 员 焦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