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绿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中绿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03民初2607号
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黎明,河南宇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中绿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圳埔岭路2号3号F东三楼301。
法定代表人:黄文良。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28日,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庐江县。
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中绿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元,由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洪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