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泊民初字第60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出生,泊头市鑫岗建筑设备租赁站业务。
被告黑龙江省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与黑龙江省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538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 杰
审 判 员  庞树立
人民陪审员  王军胜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