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3民初9660号
原告:***,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省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江安街381号。
法定代表人:刘柱,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海,男,黑龙江省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材料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9元,减半收取计70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关海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祥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