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民初6014号
原告***,男,1965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黑龙江省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567-3号。
法定代表人:江文涛,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8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宸宇剑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0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65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荣良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