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初96号
原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一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兆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未默,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3月18日出生。
被告:***,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第三人:黑龙江省龙安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157号。
法定代表人:刘柱。
第三人:黑龙江省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江安街381号。
法定代表人:刘柱,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刘柱。
第三人:朴淑清。
原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黑龙江省龙安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柱、朴淑清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付茂丽
审判员  畅春松
审判员  陈春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徐新卫
书记员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