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车立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3执278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江安街381号。
法定代表人:刘柱,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车立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金星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车立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各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1240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无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钒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