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02民初2042号
原告:四川省内江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东坝街9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4513658185。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蓝城小镇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正兴街西南电商城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MA64EPEK93。
本院审理原告四川省内江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蓝城小镇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内江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内江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内江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15元,减半收取计9608元,由原告四川省内江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光越
人民陪审员姚金元
人民陪审员于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石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