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0民终1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7年8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9年12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内江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内江市中区东坝街5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键,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内江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002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