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内江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诉四川省百思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4086号
原告四川省内江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内江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百思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内江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诉被告四川省百思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内江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内江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自愿申请撤回对四川省百思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内江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百思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 800元,减半收取4 900元,由原告四川省内江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承担。
代理审判员隋婧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邓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