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002执17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9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高区。
被执行人威海西港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勇冉,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西港游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0民终1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工资***元、经济补偿金***元、带薪年休假工资***元及案件受理费**元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威海西港游艇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还款**元的义务,并已缴纳执行费**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0民终1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