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西港游艇有限公司

山某某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威海西港游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72财保2号 申请人:山***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留格庄镇小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西港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科技南路96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西港游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山***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二、冻结被申请人威海西港游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