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72财保270号
申请人:威海西港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科技南路9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留格镇小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威海西港游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山***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威海西港游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西港游艇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秦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