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2执保190号
申请人:山***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留格镇小摊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西港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科技南路9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威海西港游艇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威海西港游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52,512.89元或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72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威海西港游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山***海洋科技有限公司6,352,512.89元。申请人山***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申请人威海西港游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52,512.8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