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72财保216号之一
申请人:威海西港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科技南路9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留格镇小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威海西港游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鲁72财保2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西港游艇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的冻结,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秦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