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81民初2851号
起诉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负责人:***,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男,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诉谢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谢杰返还不当得利500万元,并支付自2008年11月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谢杰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8年7月8日和2008年9月2日,起诉人因此前向谢杰借款770万元,起诉人分两次偿还谢杰770万元及利息27.31万元,此时,起诉人与谢杰应该账款两清,但谢杰纠集多人去起诉人单位吵闹,尤其是采取打砸院长办公室等威胁方式。时任院长***及时任书记***向涿州昌迪石油仪器有限公司借款的方式偿还了额外支付给谢杰的高额利息500万元。起诉人认为额外支付的50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仅有时任院长和书记给谢杰打的500万元欠条,且该欠条是在谢杰及其雇佣人员威胁的情况下写成的,直接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两位同志均受到了纪律处分。为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起诉人特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人虽以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均显示该案件系谢杰采用暴力威胁方式,迫使国有资产的管理者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致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状态而引发,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起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虽经法院释明,起诉人仍坚持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郎振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