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执1195号
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段建华
被执行人涿州市安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振海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申请涿州市安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81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81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红利
人民陪审员 万连河
人民陪审员 张文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