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226民初419号
原告:**1,山西省繁峙县人,现住左云县,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省霸州市人,现住河北省霸州市,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2,左云县管家堡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2,现住左云县。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054XB。
法定代表人: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身份号码×××。
原告**1与被告**、被告**2、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2、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对被告**2、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撤回诉讼。
审判员 郑 守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