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

长沙市雨花区诚联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与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5041号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诚联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芙南路180号弘欣公寓12、13栋1005号。
经营者:周介群,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霞红,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裕祥,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299号。
负责人:段建华。
被告:***,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诚联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长沙市雨花区诚联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雨花区诚联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诚联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814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诚联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孙满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和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