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3强清56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市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柴晋,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聂彦萍,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杨艳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安特吉热电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雄,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市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1日,对上海松江安特吉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特吉公司)申请强制清算,认为被申请人安特吉公司已于2000年7月20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被申请人安特吉公司至今未成立清算组,故申请人以安特吉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对安特吉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安特吉公司已于2000年7月20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安特吉公司应于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安特吉公司至今未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现申请人上海市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股东兼董事,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市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对上海松江安特吉热电有限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李骏
审 判 员 刘琳
审 判 员 姚磊
法官助理 姚敏
书 记 员 姚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