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海树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101强清150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海树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1年11月10日,上海海树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树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未接管到海树公司的财产、证照、印章、账册等资料,经调查未发现任何财产,亦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故以无法进行清算为由提请法院裁定终结海树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清算组未接管到海树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无法清算。清算组提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法要求海树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海树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 晨
审 判 员  陈 静
审 判 员  陈先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依如
书 记 员  张依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