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南华电力设备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101强清161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南华电力设备公司清算组。
2022年1月17日,上海南华电力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在强制清算过程中,有1户债权人向南华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南华公司清算组已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为3,484,305.12元。经南华公司清算组调查,南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南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转为破产清算程序,故提请终结南华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南华公司清算组在强制清算过程发现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南华公司清算组提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南华电力设备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 晨
审 判 员  陈先君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易
书 记 员  周 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