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钟商初字第947号
原告常州市远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闸镇凌家村新冶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沈银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晔,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大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扬中市三茅街道民主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宽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大正电气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砖墙经济园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宽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远东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大正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大正电气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大正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大正电气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远东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大正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大正电气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71元,本院减半收取2785.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80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市远东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胜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