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鼎力升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蒙泰增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鼎力升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日以与被告桐乡市蒙泰增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力升建筑加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鼎力升建筑加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5元由原告重庆鼎力升建筑加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