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马磊房屋修缮队与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02民初6745号
原告: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马磊房屋修缮队,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00MA3DQ20YXT1-1。
经营者:马卫东,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凌春,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芸,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8960263E。
法定代表人:宋义仲,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帅,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68503。
法定代表人:王彦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胜,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兵,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马磊房屋修缮队(以下简称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与被告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建设建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经营者马卫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凌春、孙芸,被告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帅,被告省建设建工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给付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工程款887669.32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省建设建工集团公司在欠付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工程款范围内向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承担给付责任。3.鉴定费52000元和诉讼费由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和省建设建工集团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至10月期间,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组织工人实施了西蒋峪小学教学楼加固工程。该教学楼加固工程的发包方是省建设建工集团公司,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是承包方,并将该工程交给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实际施工,具体的联系人是刘某、王某、陈某某。在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施工期间,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仅支付了17万元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多次找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要求进行工程结算及给付工程款,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又以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的名义支付了20万元,诉讼中又支付了20万元。后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让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制作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书作出后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却以价格太高为由拒不付款。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无奈,特诉至法院。
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辩称,1.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对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施工的事实无异议,在此期间已向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支付工程款37万元,诉讼期间又支付20万元,现已经支付57万元。2.对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以及单方提供的工程量及一系列证据均不认可。3.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和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均认可的工程款为“德州工程队工作量及费用”表列明的价款,以该表作为工程量及价格标准。
省建设建工集团公司辩称,省建设建工集团公司与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之间不存在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省建设建工集团公司作为发包方已将工程款支付给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要求省建设建工集团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西蒋峪小学教学楼加固工程是省建设建工集团公司发包给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施工的工程,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承包后将该工程的劳务部分交给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7年3月至10月期间,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因对工程量存在争议,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与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未对工程结算达成一致。截止本案开庭时,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共向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支付工程款57万元,其中桩孔清理费为3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的申请,委托山东山东中大汇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汇通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中大汇通咨询公司经现场勘察、多次要求补充鉴定材料、开听证会等,依据相关资料,对工程量无异议的部分中,清单套定额组价部分为258335.86元;市场询价部分桩孔清理为73000元,其他部分市场询价平均价为387934.35元,最高价为522699.90元。对工程量有异议的部分分别以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和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主张的工程量,按清单套定额和市场询价给出了鉴定值。2019年11月25日鉴定报告出具后,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和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均对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中大汇通咨询公司还针对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的书面异议进行了答复。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为此鉴定支付鉴定费52000元。
本院认为,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具有劳务分包资格,其与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工程加固专业性强,施工难度大,质量要求高,如此重要的建设工程项目,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不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规范施工,造成工程完工后,因施工资料不全无法认定工程量,对此,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和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均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主张887669.32元的工程款,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此数额本院不予认定。中大汇通咨询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对工程量无异议的部分按清单套定额组价和市场询价两部分给出了结论,对清单套定额组价258335.86元的结论本院予以认定。因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作为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对外劳务分包不签订合同,不按施工规范施工,对工程单价无法达成一致责任较大,故本院对除桩孔清理费外的其他市场询价部分,按有利于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的最高价522699.90元予以认定。对市场询价部分桩孔清理费73000元,因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主张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开具的发票中注明的桩孔清理费的发票金额为35万元,故本院对桩孔清理费认定为35万元,不再采用73000元的鉴定结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部分,因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鉴定意见中工程量有异议部分的鉴定结论不予采用。综上,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施工的工程价款为1131035.76元(清单套定额组价部分258335.86元+其他部分市场询价最高价522699.90元+桩孔清理费35万元),扣除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已支付的57万元,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还应支付561035.76元。
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要求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支付鉴定费52000元,本院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确定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负担20800元,建科特种建筑技术中心负担31200元。德州马磊房屋修缮队要求省建设建工集团公司承担责任,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马磊房屋修缮队工程款561035.76元;
二、被告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马磊房屋修缮队欠付的工程款利息(以561035.7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他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马磊房屋修缮队鉴定费31200元;
四、驳回原告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马磊房屋修缮队要求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马磊房屋修缮队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96元,由原告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马磊房屋修缮队负担4883元,由被告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负担8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 勇
人民陪审员  咸维玲
人民陪审员  张照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