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中心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11381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113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玥,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君,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邹庆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温守亮,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洪庆,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昊,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上诉已无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2元,减半收取3301元,由上诉人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黄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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