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02执恢521号
申请执行人:冀六中,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哈尔滨嵩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76908301XH。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冀六中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嵩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里民一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被查封,但有抵押,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路遥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