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与蒋宝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337号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升公司”)诉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公司”)、蒋宝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鉴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被告中厦公司的破产申请,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中厦公司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窗体顶端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受理日期为2021年1月4日,发生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中厦公司的破产申请之日2020年12月2日之后,应当适用该法条,即应当由受理被告中厦公司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窗体底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2020年12月2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603破申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厦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仇 修
法官助理  沈沁雪 书 记 员  吴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