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722执恢64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722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56475元及滞纳金(以564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月25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10元。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1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责令因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案执行中,2021年2月4日,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6982元和执行费1400元。2021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恢复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1722执恢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义海
书记员  李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