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722执546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722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56475元及滞纳金(以564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月25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10元。 2020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20年7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9日、8月13日、9月2日、10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和工商注册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和线索。
经查,经查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账户,无不动产登记,无有价证券、商业保险、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工商注册登记。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和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发布。 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账户,无不动产登记,无有价证券、商业保险、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苟明中,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2020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苟明中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1722执5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宣 审判员 张义海 审判员 吴 志
书记员 龙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