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江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民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江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号1-1幢8楼17号。
法定代表人:赵惠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武,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四川明炬(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大杨石组团G分区G13-11、G13-12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王多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明中,男,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科,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
法定代表人:程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铭,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西城新区信义大道上城丽景A幢1层。
法定代表人:张森,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仁寿县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246号。
法定代表人:宋文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男,汉族,1985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上诉人四川江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巴中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仁寿县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江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494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肖强
审 判 员 黎明
审 判 员 朱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毛粒
书 记 员 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