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奥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5执155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大杨石组团G分区G13-11、G13-12H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16353C。
被执行人:重庆奥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79号新科楼第4-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65996983。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奥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渝 0105 民初124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 9275.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现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但本案仍未能全部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9275.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15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列彬
审  判  员  张必元                        
审  判  员    张建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张  敏
书  记  员    王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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