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綦江县赶水镇玉梅餐饮店与重庆市科强建筑公司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民申175号
再审申请人綦江县赶水镇玉梅餐饮店(以下简称玉梅餐饮店)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綦江区政府)、重庆市科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强公司)、重庆文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2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玉梅餐饮店要求綦江区政府、科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74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认定玉梅餐饮店对綦江区政府、科强公司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且《加固改造施工合同》已经在前述民事裁定书中进行了查明,并非新证据、新事实。玉梅餐饮店主张其基于新证据、新事实、新理由提起本案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第二,关于文定公司是否应对玉梅餐饮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加固改造施工合同》系由文定公司与綦江区政府下属的万梨公路指挥部签订,玉梅餐饮店并非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文定公司是否履行了《加固改造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义务,与玉梅餐饮店无关。玉梅餐饮店要求文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綦江县赶水镇玉梅餐饮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傅 燕 审 判 员  彭国雍 审 判 员  王春晓
法官助理  徐春鹏 书 记 员  刘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