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文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6民初9369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文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68号附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39096267。
法定代表人***,重庆文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文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辛灵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