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文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蒋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6民初9625号
原告重庆文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68号附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39096267。
法定代表人***,重庆文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文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系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渝沙劳人仲案字[2016]第222-1号仲裁裁决后,重庆文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为***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起诉,且在重庆文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前,**已经以重庆文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另案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
本院认为,重庆文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是对同一仲裁裁决不服,先后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双方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应将起诉在后的案件并入起诉在前的案件一并处理,即重庆文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一案应并入**提起的诉讼中作为其抗辩理由一并处理,并终结起诉在后的案件即本案的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诉讼。
代理审判员辛灵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