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全景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全景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执1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全景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68号B2-1-18-18号。
法定代表人:许继先。
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红星广场8幢20楼。
法定代表人:李胜忠。
申请执行人重庆全景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昆仲裁(2018)2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申请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作出后十日内归还申请人重庆全景隧道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的管理费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60万元;被申请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补偿因逾期归还预缴管理费而给申请人重庆全景隧道工程有限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2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3273元,由被申请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重庆全景隧道工程有限公司预交,被申请人云南第三公司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重庆全景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全景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翁阳
审判员  付 琼
审判员  冯丽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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