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福贝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赛福贝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7173号

原告:北京赛福贝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农林路1号(北京石油交易所100608号)。

法定代表人:邓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晨光,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素珍,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庄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星,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旭,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赛福贝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2020年12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赛福贝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赛福贝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万红玉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郭晓磊
书  记  员   刘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