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福贝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赛福贝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7172号

原告:北京赛福贝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农林路1号(北京石油交易所100608号)。

法定代表人:邓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晨光,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素珍,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庄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星,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实,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赛福贝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北京赛福贝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赛福贝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赛福贝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赛福贝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 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支延杰
书  记  员   敖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