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景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91民初823号
原告:德州景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双福大道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园富饶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德州景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德州景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州景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珂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