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盘锦万鸿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民初79号
原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龙河经济开发区富饶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盘锦***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8-25号商网(大众宾馆北侧)。
法定代表人:牛强。
原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探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23元,减半收取15211.5元,由原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梅
审判员 姜 岩
审判员 王争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微
书记员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