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胜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巴马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胜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7民初138号
原告:广西巴马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龙,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胜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龙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颖,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琪静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永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佳,该公司监事。
原告广西巴马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胜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琪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同年4月19日原告广西巴马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巴马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6元,减半收取4133元,财产保全费用2842元,两项合计6975元,由原告广西巴马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韦朝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 才
书 记 员 黄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