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82财保1号
申请人:南雄市磊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雄市珠玑镇新村村委会邱屋组30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王燕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载龙、邓国平,系广东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胜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雄市沿江西路3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马龙健,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南雄市磊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胜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广东胜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号:×××5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支行)存款在488422.5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价值488422.5元的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02122204602022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胜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广东胜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号:×××5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支行)存款在488422.5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962.11元,由申请人南雄市磊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 判 员 何纪源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蓝 卓
书 记 员 凌富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