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胜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福林机械工程部、广东胜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0205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福林机械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花园新村第一幢10号柴房。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胜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雄州街道新城沿江西路35号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关于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福林机械工程部与广东胜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205民初5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约定,一、被告广东胜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福林机械工程部货款249199元,定于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149199元给原告;二、若被告没有按上述第一款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款项;三、若被告没有按上述第一款履行支付义务,被告从2022年3月23日起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至支付完毕全部款项为止。本案诉讼费2651元、财产保全费1854元,合计4505元,被告自愿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福林机械工程部的申请,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9199元、利息4484元(按调解书从2022年3月23日计至2023年1月4日止)、诉讼费2651元、财产保全费1854元,合计15818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东胜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0461元,扣除执行费2273元后,余款158188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福林机械工程部。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属于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通知如下: (2023)粤0205执136号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