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2535号
原告:重庆***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希尔安大道1160号第九幢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26FU6M。
法定代表人:曾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伟,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恒丰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号2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580008。
法定代表人:姜建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云辉,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双牌坊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450580436X。
法定代表人:谢春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莘,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渝岚,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世纪金马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双牌坊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64718D。
法定代表人:张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昌斌,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世纪金马生态城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吴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迎,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第三人: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牌坊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1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00117NEA300862H。
法定代表人:刘克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希尔安大道1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20495073R。
负责人:罗正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逸,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重庆***身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恒丰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世纪金马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世纪金马生态城业主委员会、第三人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牌坊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身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身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身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身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彭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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