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815号
原告:重庆***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希尔安大道**第**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26FU6M。
法定代表人:曾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伟,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恒丰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22-8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580008。
法定代表人:姜建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云辉,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九华路附**1-1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450580436X。
法定代表人:谢春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莘,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渝岚,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世纪金***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双牌坊**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64718D。
法定代表人:张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昌斌,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世纪金马生态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iv>
法定代表人:胡迎。
第三人: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牌坊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牌坊路**代码55500117NEA300862H。
负责人:肖雪,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贤,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希尔安大道**码91500117320495073R。
负责人:罗正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逸,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重庆***身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恒丰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世纪金***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世纪金马生态城业主委员会、第三人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牌坊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身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身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身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身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重庆***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颜朋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叶东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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