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33237号
原告:重庆渝诚星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C区7楼8#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8PQA7R。
法定代表人:唐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妙,重庆百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强,重庆百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恒丰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渝诚星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恒丰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渝诚星耀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渝诚星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 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屈冬梅
书记员刘泽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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