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执1253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恒丰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580008。
法定代表人:姜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远林,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恒丰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渝0103民初11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8585.82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本院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目前本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 琦
审 判 员 王 庆
审 判 员 彭重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蒋 伟
书 记 员 陈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