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丰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某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与某首届业主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8252号 原告:重庆市某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男,员工。 被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某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负责人:郭某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首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负责人:吕某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某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某管理中心、某首届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某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计1244元,由原告重庆市某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1-